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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解读之(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2016-4-27 15:54| 发布者: 李悦| 查看: 6442| 评论: 0

【标准原文】
本标准适用于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

【标准释义】
《国家卫生区标准(2010版)》已废止,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的创建工作依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中明确为“辖区内”的指标指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标准中未明示的指建成区范围内。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标准原文】

(三十八)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标准释义】

186.制定本地病媒生物控制规范性文件,有本级政府颁布的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或办法,或为实施上级颁布的相应规定或办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有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的文件,相关预防控制措施在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中得到体现。

187.制定本地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目标和规划,工作规划完整,目标明确,具备实施条件,有相应保障措施。参照《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城镇》(GB/T27775-2011)的要求实施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有定期检查、有中期评估和年终总结。

188.爱卫会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严格实行单位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落实到位。单位和社区有工作制度、专兼职人员和预防控制措施。建立有效的病媒生物工作考评机制,持续改进病媒生物控制工作。

189.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病媒生物防制队伍,区、街道、社区、单位等有病媒生物控制的专、兼职管理人员;疾控中心有病媒生物控制专业人员,并具备独立开展业务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的能力。制定病媒生物控制培训计划,开展针对病媒生物控制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操作人员等群体的专项培训。

190.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PCO)开展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应达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按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进行规范防制,有操作记录和报告,并对服务对象的防制效果进行定期监测评价。市爱卫办要对辖区PCO进行有效管理,定期对其服务场所和区域防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保证成效。

191.落实病媒生物防制专项工作经费,有病媒生物防制专项经费和病媒生物监测专项经费,经费能满足工作需要。

192.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和网络等媒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倡导以搞好个人和家庭卫生为基础,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防控策略。
193.采用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所制定的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应能充分体现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原则,各项环境治理措施明确、具体,有保障措施和成效评估。

194.病媒生物控制所采取的环境、物理、化学、生物等各项综合措施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达到要求。优先使用安全、环保防制技术与方法。

195.化学防制要遵循安全、环保、有效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施药技术方案。大规模或大范围控制活动应结合本地抗药性和现场实际应用效果,科学选择药物,并建立统一用药专家论证评审机制。

196.病媒生物控制中使用的卫生杀虫灭鼠剂和器械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其中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的使用应符合《卫生杀虫剂安全使用准则拟除虫菊酯类》(GB/T27779-2011)要求,抗凝血类杀鼠剂应符合《杀鼠剂安全使用准则抗凝血类》(GB/T27777-2011)要求。化学药物各项合法证件与检测报告齐全,用药渠道规范,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197.各单位、社区应根据本区域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日常控制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调查监测显示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有关责任部门要在危害区域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控制活动。当地爱卫会要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各部门、单位和群众共同参与区域内的春秋季灭鼠、夏季灭蚊蝇及灭蟑等控制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统一活动,并在控制活动开展前有密度和孳生率等调查,调查结果用于指导方案制定,活动结束有防制效果评价。

198.省级爱卫办要组织对创卫城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程序规范,考评时机合理,抽样数量及类型应符合《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27770-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蚊虫》(GB/T27771-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GB/T27772-2011)和《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GB/T27773-2011)的要求,考核通过后要不定期对创卫城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其进行整改。创卫城市要按规范和标准要求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自查评估,巩固达标成效。

199.通过持续有效的控制,创卫城市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保持在国家标准之内,其中,鼠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0-2011规定的C级要求。蚊虫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27771-2011规定的C级要求。蝇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2-2011规定的C级要求。蜚蠊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3-2011规定的C级要求。

【标准原文】

(三十九)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标准释义】

200.开展孳生地调查,掌握辖区河流、沟渠、景观水体、污水井等蚊虫孳生地和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公共厕所等蝇类孳生地本底情况,有调查方案、孳生地台账,定期检查,了解孳生情况,每年及时对孳生地变化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201.针对不同类型的孳生地,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有管理制度、环境整治方案和孳生地日常治理措施、有检查、处理及消杀记录,辖区的孳生地得到有效管理和治理。

【标准原文】

(四十)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标准释义】

202.了解和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种类、分布、季节消长规律,完善监测网络。疾控中心应开展蚊、蝇、鼠、蟑螂等重要病媒生物监测,其中,鼠、蟑螂全年按月开展监测,蚊蝇监测可根据不同地域气候特点按月开展监测,原则上北方5月-10月、南方4月-11月组织开展监测。监测点的设置应科学,兼顾城区东西南北中各方位,所选类型要具有一定代表性,涵盖病媒生物危害主要场所,如:宾馆饭店、中小餐馆、农贸市场、医院、商场超市、建筑工地、公园绿地、居民区等。每类病媒生物的监测点均能覆盖所辖各区(县级市覆盖所辖各街道)。监测方法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蚊、蝇、鼠、蟑螂监测方法应分别符合《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蚊虫》(GB/T23797-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蝇类》(GB/T23796-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鼠类》(GB/T23798-2009)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蜚蠊》(GB/T23795-2009)的要求。监测方案科学,每年有密度监测专题总结,能对密度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病媒生物危害情况,为防制提供指导。

203.各街道要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危害调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社区、农贸市场、小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及防制工作情况,有调查或检查方案、检查记录和调查工作总结。

204.掌握常用杀虫剂对辖区主要病媒生物抗性水平,有抗药性监测方案,按《蚊虫抗药性检测方法生物测定法》(GB/T 26347-2010)、《蝇类抗药性检测方法家蝇生物测定法》(GB/T 26350-2010)和《蜚蠊抗药性检测方法德国小蠊生物测定法》(GB/ 26352-2010)等标准进行蚊、蝇、蟑螂监测。市疾控中心有相应的实验设备和条件,能独立开展抗药性监测工作,每年开展至少一种虫种对当地常用的5种杀虫剂的抗药性检测,3年完成一轮蚊、蝇、蟑螂抗药性监测,监测结果用于指导杀虫剂的选择和使用。

205.掌握登革热、乙脑、出血热等媒介生物性传染病流行现状。了解本地区媒介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病情况,有专题报告。

206.建立市民虫情报告渠道,市民能通过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反映病媒生物危害情况。有病媒生物危害与控制咨询电话或(和)网站,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相关问题,有记录、有安排、有回访、有反馈。有为市民提供咨询、技术指导、购买防制药品器械、现场控制等服务的平台和网络。

207.制定不同行业和单位的防鼠防蝇设施规划、目标和建设方案,有针对小餐饮、农贸市场、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的防鼠防蝇设施建设的专项计划于实施方案。

208.防鼠设施按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 27770-2011)要求建设,防蝇设施按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GB/T 27772-2011)要求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防蚊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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