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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辽宁省国企建立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2018-12-15 21:16| 发布者: 张岩| 查看: 457| 评论: 0|来自: 沈阳日报

明年起全省国企建立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效益增工资增 效益降工资降

  12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外发布。《意见》提出,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企业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该意见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提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70%;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建立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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